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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西财大资发20242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经2024年6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21日

 

 

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部门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闲置设备、家具等,应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闲置设备、家具清单以便调剂处置。

第六条 各部门申请处置的资产,由学校统一处置,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置,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房屋、土地、车辆处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需要党委会审议的还需党委会审议),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资产价值在20万元(原值、不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审批;

(二)处置资产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0万元(原值、不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处置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原值、含)的,由校党委会审批。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后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需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八条 处置申请。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处置理由,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相关表格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经使用部门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帐、物、卡进行核实。申请部门在提交《西安财经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书。由申报部门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使用人等3-5人组成工作组或者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定。处置贵重仪器,车辆等,必须经过专业对口的技术专家鉴定。

(二)申报资产的报损、报失、以及非正常报废等应提交专题报告,其中报损、报失和非正常报废的还应具备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处置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进行核实,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按照第三章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评估、处置及备案、审批。

经批准处置的资产,资产单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原值、含)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处置需到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价格原则上应按评估价格挂牌交易,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交易结束后,将处置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需要上级部门提前审批的处置资产要先经过上级部门批复,再进行资产处置。

第五章 处置收入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处置结束后,及时将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与费用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费用纳入学校的收支预算,在相应预算内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处置手续完成后,凭备案手续进行资产和财务账务销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陕教〔2023〕28 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十六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