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规范使用,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为本部门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印章的日常保管、使用及登记工作。
(二)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保管和使用职责,不得转借他人。
(三)印章管理人员盖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
(四)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妥善保管好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五)印章禁止带出本部门使用,确因部门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的,需提交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后应按期还给印章管理人员。
(六)因部门内部人事变动需要移交公章等,必须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日期等。
二、印章的使用
国有资产管理处所有印章仅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证明或签署。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和使用的印章包括:部门公章“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专用章“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处室内设业务专用章“西安财经大学固定资产验收专用章”。
(一)使用范围
1.“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部门公章
(1)以国资处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函、公告、布告、通告、通知、传真电报等);
(2)以国资处名义形成的各类总结、报告、报表、工作联系单、通知文件、情况说明等上报下发文件;
(3)国资处关于校级政策执行释义及配套实施方案的规范性文件;
(4)与同级协作单位开展校际业务往来形成的规范性文书;
(5)以国资处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件、证书等;
(6)以国资处名义发出的贺信、贺电、感谢信及介绍信等;
(7)其他特殊用途。
2.“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业务专用章
用于政府采购归口的相关业务,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定标复函、质疑函等。
(二)对外的公函、发文、报表、通知、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须经国资处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三)对于特殊情况,在征得处长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分管副处长签字确认;如遇到节假日无法签字,由处长电话告知印章管理人员,方可办理,待正常上班补办审批签字手续。
(四)建立印章使用台账,用印后,督促用印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册》,详细登记用章日期、用章部门、用章事由、经办人等事项,以备核查。
(五)“西安财经大学固定资产验收专用章”处室内设业务专用章,在完成国有资产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后,在资产验收单据上加盖,作为报账的合法凭证,确保账务处理的规范性。
(六)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用印
1.未履行审批程序;
2.内容违反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令和制度;
3.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或纸张;
4.超越部门职责与职权范围的;
5.个人事务或与部门职责无关事项;
6.委托本部门外的人办理用印未提前告知的。
三、印章使用责任
印章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国资处处长督促制定和完善部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印章使用管理程序,监督印章使用管理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部门印章,严格审查用印事由合理合规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