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完善学校内控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保障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遵循采管分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和工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议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
(三)审议学校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重大项目和特殊问题实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职责:
(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协调管理工作;
(二)制订学校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三)受理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办理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四)负责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协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校内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和年报工作;
(八)负责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后,成立项目采购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用户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
项目采购工作组职责:
(一)审定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二)研究确定特殊项目的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及项目变更等相关采购事项;
(三)组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四)监督合同审签与履行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采购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申报归口管理的年度采购项目和预算;
(二)负责向办公室提交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申请;
(三)提供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必要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负责现场踏勘答疑;
(五)组织开展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六)负责向采购监督系统上传有关采购资料;
(七)负责合同起草、签订与履行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采购工作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用户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归口的项目采购部门提交项目采购申请;
(二)负责向归口的项目采购部门提供采购项目的规格、质量、技术等参数和采购要求;
(三)参与项目踏勘、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学校实际,各项目采购部门的采购范围为: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二)图书馆是全校纸质及电文献资源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三)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是全校实验、实训教学设备及各类教学软件采购业务的管理部门;
(四)科研处是全校科研项目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五)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是全校网络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六)后勤管理处是全校后勤服务及设施维修项目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七)基本建设处是全校基建工程及工程相关项目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八)未列入以上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项目用户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实施。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限额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或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上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批量采购、协议供货等项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及报批程序
(一)按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各项目采购部门全面汇总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项目采购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标准和预算进行论证后,报计划财务处编制年度采购项目预算,经学校审定立项,形成年度采购预算项目;
(二)项目用户部门需于项目备案报批前30个工作日,将采购报告、项目审批材料、必要的论证材料等报项目采购部门审核;
(三)项目采购部门负责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报批手续;
(四)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按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附件1)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程序
(一)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工作,确定我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入围名单。
(二)项目采购时,办公室根据采购业务内容从入围名单中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办公室协调用户单位推荐一名专家参与,其余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采购部门、项目用户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发售和费用管理按计划财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
(一)项目采购部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依照采购文件完成合同洽谈、审查和签订手续。签署的合同由项目采购部门管理,并及时分送项目用户部门、办公室留存;
(二)审查合同时,项目采购部门负责合同内容总体审核把关;项目用户部门负责审核采购数量、质量、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办公室负责审核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计处按审计要求审核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必要时合同文本还需咨询法律顾问意见;
(三)合同其他相关事项按《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的履行
项目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执行完工后,项目采购部门依据合同组织验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项目验收单》;
(二)验收时,如发现数量、质量、型号、规格或工程质量与要求不符等情况,项目采购部门应暂停验收,查明原因,并负责向供货商办理退换货或施工补救等手续。手续完毕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付款
计划财务处根据发票、合同、入库单、《西安财经大学项目验收单》等依据,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重大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立项;
(二)项目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委会审定、立项。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价格分所占比重如下:
货物类:30%-60%;服务类:10%-30%;工程类:参照陕建招发(2016)26号文件和陕建发〔2015〕226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按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及投诉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对所有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或5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陕财办采【2018】22号),不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由项目采购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购限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陕财办采【2018】22号),不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由项目用户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不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由项目采购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每年陕西省财政厅下发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西财资发[2017]2号)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