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校内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采购工作效率,规范我校自行采购工作,依据《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西财大校发〔2019〕1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由各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行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均可实行校内自行采购。
第四条 校内自行采购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和5万元(含)--20万元(不含)工程,须根据项目内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四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实施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选择其他方式需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用户单位可直接实施采购。
第五条 校内自行采购项目中包含通用仪器设备及家具部分,须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设备配置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三章 项目采购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项目采购部门是学校集中开展货物、服务和工程校内自行采购的业务综合管理部门。项目采购部门职责:
1、对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
2、负责编制采购文件;
3、负责项目采购组织及评审工作;
4、负责合同签订工作。
5、负责项目验收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6、负责采购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图纸、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
第七条 各项目采购部门业务范围: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业务;
2、图书馆负责全校纸质及电子文献资源采购业务;
3、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实训教学设备及各类教学软件采购业务;
4、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含科研处划拨给学院(部)的专项基金采购项目)采购业务;
5、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采购业务;
6、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后勤服务及设施维修项目采购业务;
7、基本建设处负责全校基建工程及工程相关项目采购业务;
8、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类(含教务处划拨给学院(部)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相关项目的采购业务;
9、研究生院(学科办)负责研究生(学科)相关项目(含划拨给学院(部)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的采购业务。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凡涉及项目采购部门管辖的采购业务时,需提前向项目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采购部门统筹办理相关采购业务。
未明确项目采购部门的项目,采购项目用户单位(采购项目经费来源部门)为该项目的采购部门(注:学院(部)使用由相关职能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实施的采购项目,该项目采购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流程
第九条 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和5万元(含)--20万元(不含)工程项目,校内自行采购工作流程:
1、项目用户部门填写《西安财经大学5-10(20)万元采购项目申请表》,向项目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2、项目采购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其中学院(部)为用户部门的采购项目报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他部门(含用户部门为项目采购部门的)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3、项目采购部门成立由本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项目采购部门负责人、项目用户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专家三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开展校内自行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无明确的项目采购部门时,可由本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资产管理员或工会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4、项目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项目用户部门提供相关技术参数等资料并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5、项目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相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6、项目采购部门组织召开采购工作会议,确定采购结果,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采购工作备案表》;
7、项目采购部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8、项目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完成合同起草、签订等工作;
9、项目采购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项目验收单》;
10、项目采购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11、项目采购部门负责资料归档。
第十条 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校内自行采购工作流程:
1、项目用户部门填写《西安财经大学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审批表》,向项目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用户部门为项目采购部门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2、项目采购部门备案审批后将《西安财经大学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审批表》返回项目用户部门;
3、项目用户部门组织本部门三人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采购工作备案表》;
4、项目用户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内有关手续;
5、项目用户部门负责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校内自行采购合同相关事项按《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西财大校发〔2019〕22号)、《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西财大校发〔2019〕24号)执行。
1、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和5万元(含)--20万元(不含)工程项目合同由项目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其中学院(部)的采购项目合同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其他部门(含用户部门为项目采购部门的)采购项目合同由本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
2、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学院(部)的采购项目合同由校长每次授权学院(部)行政负责人签署,其他部门的采购项目合同可每次由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授权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付款手续时,应以合同或协议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等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校内自行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合同等重要文件,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并及时存档备查。采购过程中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收集好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论证或评审意见等,同时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