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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西财大资发20241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6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20日




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事业发展,依据《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物质基础。其主要包括学校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章  原则与任务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值增值与提高效益相结合;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人事处、校长办公室、图书馆、科研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信息中心、教务处、校医院、基本建设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资产工作的副处长、资产管理科科长及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论证、审议机构,主要宗旨是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提供资产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各类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六)负责学校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其他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

(六)教务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其所管理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教材的管理;

(七)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管理;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产、地产及后勤相关资产的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管理;

(十)信息中心负责其所管理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系统、数字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十一)校医院负责医疗设备及药品管理;

(十二)档案馆负责馆藏档案、资料、馆藏文物、陈列物品、捐赠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使用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

(三)负责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处置申请,组织本部门购置资产的验收,盘点清查等工作;

(四)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分配资产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陕财办资〔2021〕26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教学科研所需重大仪器设备配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前论证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学校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部门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 学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二十七 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对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以及共享共用等可盘活利用的资产,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有序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二十 对学校闲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出租价格以资产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值确定底价,出租合同期限最长不超5年,出租期满继续采取竞价招租,不得直接续租。

第二十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研判风险与收益,制定实施预案,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十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十一 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 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应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三十四 可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部门分离、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等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十 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学校审批后,向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二)评估鉴定。资产单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值、含)应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房屋、车辆应经专业机构鉴定鉴证。

(三)执行。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执行。

三十七 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三十八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三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三)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置,经学校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需向省教育厅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部门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 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 基础管理

四十五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四十六 学校对购置、无偿划转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资产卡片原始信息录入管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素要求完整录入资产相关信息。

四十七 学校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四十八 学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在建工程转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 (无形) 资产等管理,待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再根据决算情况调整资产有关数据。

四十九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罚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房屋、车辆、出租出借等分类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做到制度健全,管理细致。

五十 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1次盘点,重点突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盘点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盘盈资产应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盘亏资产要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追究责任。

五十一  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五十二 学校发生的资产纠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五十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  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融合,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五十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十 学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样式、内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统计报告。

五十七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应当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面、科学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确保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十八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发挥审计、财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末端,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五十九 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六十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六十一 学校对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六十二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责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十三  工作人员因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损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六十四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