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西财大资发〔2024〕3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6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26日



西安财经大学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设备及家具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陕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2021年版)(陕财办资〔2021〕262号)、《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学校教育活动基本需求的设备及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三条 学校设备及家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设备及家具的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为校二级设备及家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及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设备及家具管理一级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实物账、处置等审批事项。

第五条 学校各院(部、处、中心)为设备及家具二级管理部门。各设备及家具二级管理部门须指定专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设备及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设备及家具的购置入库、调拨、日常清查、处置等手续,定期进行账物卡(标签)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 设备及家具使用人(保管人)应对设备及家具的完好和完整性负责。使用人(保管人)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使用(保管)设备及家具的移交手续,认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资产调拨单》,同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凡属公共使用的设备及家具,由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设备及家具配置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设备及家具的采购,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工作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条  购置设备及家具,均需列入年度购置计划。未列入年度购置计划的设备及家具原则上不予采购。特殊原因未列入计划的急需设备及家具,须补办手续,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纳入正常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设备及家具购置严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西安财经大学校内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备,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节能环保原则,不能盲目追求高档次。配置标准按照《西安财经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024版)》和《西安财经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24版)》执行。

其他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及家具的配置,按照与需求部门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需求,认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设备置申请表》或《西安财经大学家具配置申请表》,按表中要求流程办理购置需求申请。若申请更新设备及家具,须对原有设备及家具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否则不予购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设备及家具需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各部门需求申请提出明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购置的设备及家具应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无入库手续,不得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设备及家具入库计价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及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部门、教辅部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及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项经费支出;教学部门设备及家具、其他专用设备及家具的置及维修由教学部门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设备及家具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部门使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外借的,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登记。

第四章 设备及家具报废与调剂

第十九条 设备及家具报废的原则: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经技术鉴定,精度下降,达不到技术标准,无法满足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五)长期闲置或已失去实用价值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灭失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设备及家具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各设备及家具使用(保管)部门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设备及家具可按程序申请重新调配使用。

第二十 设备及家具报废与调剂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设备及家具的使用和管理作为使用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因素。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对各部门使用的设备及家具进行核查,以提高设备及家具的利用率,提升学校设备及家具管理效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安财经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024版)

      2.西安财经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