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资发〔2023〕1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补充规定》经2023年9月21号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3年9月25日
西安财经大学
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符合下列标准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登记建账:
(一)单件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用具。
(二)一次性购置20件以上(含20件)且批量总值大于10000元(含10000元),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单价、同规格、同型号仪器设备及家具用具。
(三)文物、陈列品等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四)图书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图书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五)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将该应用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六)房屋及构筑物登记时,不能分清构建成本中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构建成本中房屋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七)自制、捐赠或调拨且产权归属学校的资产,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归口管理部门估价入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隐匿留用。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一)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按照各项资产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二) 学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制造或建造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累计入账。含有一定知识产权的自制自建资产,经过专家组鉴定和评估后,按评估价计价入账。
(三)在建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或竣工财务决算未经上级部门批复,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或历史上已经支付的价款总额)登记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四)为增加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价值,增加资产原值。
房屋修缮以及各类改造工程中能够独立使用且达到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空调、电梯、锅炉、配电设备、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等)、家具用具等单独办理入账手续。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价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六)盘盈资产按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确定,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无法确定重置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设备大修理或者改良能够延长资产使用寿命,或者能够提高加工品的质量,或者能够降低加工品的成本,且费用超过其账面价值的30%时,增加其原值。
(八)融资租入的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价款、运杂费、安装费、人工费等计价。
(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以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三、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和计价的情况
(一)为保证房屋及构筑物正常使用发生的粉刷、防水等不增加房屋及构筑物使用效能或不延长其使用年限的一般装修、维修等支出。
(二)不改变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等原有功能的维修及部件、附件等更换的支出。
(三)统一采购用于分发给个人的教材、学习资料等。
(四)校内各单位文化建设过程中布展用的宣传挂册、挂画等印刷品。
(五)购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资产价值。
(六)无形资产每年缴纳的技术服务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国资管理部门与财务协商确定。
四、本补充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